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胡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30分,公安机关接耳目举报被告人王某某正在西安市雁塔区向他人贩卖毒品,公安民警立刻前往雁塔区对王某某进行抓捕,当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西安市雁塔区**胡同**小区将王某某抓获,并依法对王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在王某某身上搜出蓝色五小袋自封塑料袋,塑料袋内装有白色晶体颗粒状物质(经称重毛重为三克),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称重:五小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净重1.97克。公安机关遂对王某某进行讯问,王某某称其在2019年12月19日从一名绰号为“胖子”(种某某)的手中购入冰毒三十克,并多次贩卖冰毒。经查王某某2019年12月19日、20日通过微信与网名“Bo”(王某)联系,两次向“Bo”贩卖毒品各一小包,每次收取550元(微信转账),并通过“UU跑腿”将毒品送往双方约定地点:西安市长安区**号楼、西安市**街**村口。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前后收取西安市雁塔区**村的杨华400元,给其卖了一小包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莎莎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4张;
5、情况说明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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