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陆某某罗家小街附近、“世纪足浴堂”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岳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汪某某贩卖毒品小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车辆基本信息、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岳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汪某某的证言;4.现场、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5.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6.毛发检测结论报告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鸿艾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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