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组,住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公租房**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办事处**公租房大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小麻可疑物5颗和冰毒可疑物零包3个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小麻可疑物净重0.48克、冰毒可疑物净重0.4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其辩解、辨认笔录、称量记录、鉴定意见、通话清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新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材料壹份壹页,手机壹部、毒品可疑物包装物(塑料吸管)肆节、光盘贰碟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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