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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号附**号,住云南省镇雄县****村民委员会******号附**号。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8年8月2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7时2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大酒店门前,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95克,收取人民币350元,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微信记录、毒品定性鉴定意见及告知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的,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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