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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乡**村**组**号,捕前住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园,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5日被玉溪市中组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幼儿园门口准备贩卖毒品时被文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某某随身携带的灰色单肩包外层口袋查获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0.36克,内口袋内查获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87克,白色粉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14克。并抓获多次向王某某购买毒品吸食的吸毒人员高某某、赵某某。经鉴定,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48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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