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路**号3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7年6月因吸毒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因吸毒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处社区戒毒;2019年9月因吸毒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处社区戒毒。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两包净重共计1.5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周某某,并通过圆通快递将装有毒品的包裹寄至本市徐某某**路**弄**号**。同年9月4日10时许,周某某在上址收快递时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路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快件详情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社区戒毒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系毒品仍贩卖甲基苯丙胺1.5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静松
检察官助理史瑞琳
2020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五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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