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陌陌”上认识周某某,周某某向王某某提出帮忙找毒品,王某某表示同意。王某某联系“高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以69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其购买三粒摇头丸。4月13日17时许,王某某告知周某某三粒摇头丸购买价是750元,双方约好在澄迈县**镇**酒店**房交易。22时许,王某某到607房后将三粒摇头丸交给周某某,因王某某微信无法收款,周某某将1000元微信转给同行的蔡某某让其用支付宝转给王某某。蔡某某还没来得及转钱,民警进入现场将王某某抓获,从王某某处缴获手机一部,周某某处缴获三粒摇头丸(净重0.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MDMA成分)。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摇头丸三粒、手机一部;2.书证:王某某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公)司鉴(理化)字[2020]0014号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向他人贩卖,净重0.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