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至李某某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园区的办公室内,将一包冰毒毒品以9998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和陈某某,并分得其中部分冰毒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建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秦某某、夏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让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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