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将毒品藏匿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万科西九小区4幢1单元15楼电梯右转后的一个红色灭火器下面并让其自取的方式,将0.14克冰毒疑似物和0.08克麻古疑似物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某某。同日18时许,王某某被民警捉获。民警提取并扣押上述冰毒疑似物、麻古疑似物、王某某作案苹果手机及VIVO手机各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某某被捉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检举杨某某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捉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家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1858036****)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