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住鞍山市铁西区**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共四次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贩卖重量约为3克,从中非法获利3500余元。其中2019年9月3日,李某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了14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同时由王某某开车将该毒品送至在黑山县段家乡庞家村李某某指定的地点,黑山县公安局在段家乡庞家村李某某指定地点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在其随身携带的手包内扣押0.43g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户籍信息、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指认、称量等笔录:王某某及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王某某的指认笔录、锦州市黑山县公安局毒品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尚 勇
检 察 员: 李德凤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94页;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