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排**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8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闵光路与纬二十八街口附近以200元每包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肖然毒品海洛因一小包。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再次在上述地址给吸毒人员肖然以200元贩卖海洛因一小包,肖然离开现场时被查获,经吸毒人员配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物质两小袋。经鉴定,现场查获毒品三小包,共计净重1.0548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回执、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2证人肖然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称重、封存、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