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房,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曾向吸毒人员薛某某(因犯诈骗罪已判刑)贩卖毒品海洛因,2020年1月16日下午13时许,民警在本市未央区阁老门村附近将被上网追逃的王某某抓获,随后在王某某驾驶的陕A****6汽车内查获疑似毒品物一块,经鉴定,净重4.7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28.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查获、称重、封存记录;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侠
代检察员:郭刚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材料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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