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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将案件退回苍南县公安局补充证据,苍南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为了牟利,通过互联网购买地佐辛注射液后,加价贩卖给吸贩毒人员。2020年农历春节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前夫高某某贩卖地佐辛注射液的情况下,仍帮高某某联系师某某、谭某某、沈某某等人,帮助高某某贩卖地佐辛注射液。

1. 2020年1月31日,王某某和高某某将100支地佐辛注射液以11512元贩卖给师某某。

2. 2020年2月3日,王某某和高某某将200支地佐辛注射液以22015元贩卖给师某某。

3. 2020年2月10日,王某某和高某某将100支地佐辛注射液以10524元贩卖给师某某。

4. 2020年3月1日,王某某和高某某将100支地佐辛注射液以13012元贩卖给师某某。

2020年7月30日,民警在高某某驾驶的九龙牌A5型商务车中查获30盒地佐辛注射液(每盒4支,规格:lml:5mg)。

2020年8月1日,经民警通知后,王某某主动前往平山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闲鱼平台交易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高某某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地佐辛注射液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其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传芳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3卷:诉讼文书卷1卷、诉讼证据卷1卷、补充侦查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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