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白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月2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29日至4月29日、自2019年5月29日至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惠安县**先后6次向胡某乙、胡某甲贩卖氯胺酮(俗称“K粉”)共计3.86克。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现金交易方式,两次在惠安县**镇**酒店门口以人民币3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向胡某乙各贩卖氯胺酮0.4克,计0.8克。
2.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方式,在惠安县**镇**酒店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向胡某甲贩卖氯胺酮0.5克。
3.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方式,在惠安县**镇**酒店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胡某乙贩卖氯胺酮0.5克。
4.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方式,在惠安县**镇同兴宾馆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胡某乙贩卖氯胺酮0.5克。
5.2018年11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现金交易方式,在惠安县**镇**酒店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胡某乙贩卖1包氯胺酮,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3包疑似毒品的粉末,净重分别为0.42克、0.4克、0.12克;从胡某乙身上查获1包疑似毒品的粉末,净重0.62克。
2019年6月27日,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扣押的4包疑似毒品粉末均检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氯胺酮图片;
2.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泉公鉴[2019]489号”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共计3.8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兰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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