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街道**村**组**号。2014年2月13日因吸毒被常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衡南县公安局强制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7月17日因吸毒被常宁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25日因吸毒被常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16日因吸毒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11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9月29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欧某某、阳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6日王某某把一小包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欧某某;
2、同年5月13日下午王某某在常宁市**镇一个废弃的红砖厂把一小包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欧某某;
3、同年5月15日晚上,阳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要求购买毒品,于是王某某就把从绰号“虾子”手中购买的300元毒品分出一部分用较大的塑料袋装好用以自己以后吸食,剩余冰毒送至常宁市松柏镇二医院对面西侧第一个巷子里以300元价格卖给阳某某。两人交易时被衡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称重,王某某用于贩卖的毒品重0.31克(编号01),分出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重0.17克(编号02)。经衡阳市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编号01的检材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编号02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阳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上二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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