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溆浦县**镇**组。2009年9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屈原社区4组家中,向吸毒人员钟某某贩卖了一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包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海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