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租住于荆门市东宝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6年7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7月2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9 日19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小区门前以300 元价格向陈某某贩卖3 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荆门市东宝区**小区将王某某查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2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疑似物(共计净重0.22 克)和5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共计净重1.28 克)。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毒品等物证;2.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交易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指认现场笔录7.抓获视频、称量视频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5克及3小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必辉
检察官助理:张健玲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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