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园**栋**座**房,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园**栋**座**房,无固定职业。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 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举报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10克毒品大麻,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1800元,双方约定次日进行毒品交易。2019年4月12日13时许,王某某将1包毒品大麻放置于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七街泰美园小区B栋西边围墙处,并拍照告知郭某某,郭某某在王某某指定的地方取获毒品大麻1包(净重10.17克)。
2019年4月13日,举报人郭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欲购买毒品大麻,王某某未回复。2019年4月15日,王某某主动联系郭某某,问郭某某是否购买毒品大麻。后王某某提出购买毒品大麻5克,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900元。2019年4月19日13时30分许,王某某将1包毒品大麻放置于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七街泰美园小区B栋西边围墙处,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七街泰美园小区B栋西边围墙处查获王某某用于同郭某某交易的毒品大麻1小包(净重4.77克),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大麻4包(分别净重16.92克、10.00克、9.68克、5.07克)。经查,2019年4月18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大麻5克,后更改为8克,并约定4月19日进行交易;2019年4月17日,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并约定4月19日进行交易。此前,王某某还多次贩卖毒品大麻给杨某某、吴某某。
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后,又在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南方国际广场C栋门口消防栓处查获其放置于该处的毒品大麻1包(净重20.51克)。该包毒品系2019年4月14日陈某甲、AAAAA通过微信向王某某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在与郭某某交易之前将该包毒品大麻放置于该处,用于与陈某甲、陈某乙交易。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7包毒品大麻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大麻;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疑似毒品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某某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宁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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