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原海口市**酒吧营销人员,海南省琼海市人,家住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一出租屋。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1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月30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5日21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凯盛广场二楼的至尚酒吧洗手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某。两人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500元;从陈某某身上扣押到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净重1.596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毒品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1.5960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海华
2015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3.有关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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