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吸毒、非法提供毒品,2015年7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到**镇周某某(另案处理)手上预备购买毒品“冰毒”吸食,周某某表示当时自己手上没有“冰毒”出售,请求被告人王某某为其联系贩卖毒品的上线,并承诺毒品买回来会给被告人王某某一点毒品吸食。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是为了贩卖后,仍旧在次日带领周某某开车到文家市准备到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因开车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前去购买毒品。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吴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的时候得知吴某某有几十个“包子”(指几十小包毒品“冰毒”)可以出售,遂再次联系周某某,周某某表示自己需要购买上百来个“包子”(指上百小包毒品“冰毒”),被告人王某某将周某某毒品需求量告诉了吴某某得到答复能够满足后,再次电话通知周某某赶到浏阳市**镇,周某某到达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周某某介绍给了吴某某,周某某和吴某某在谈论毒品交易的过程中,周某某还要被告人王某某当场试吃毒品,在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试吃的毒品“冰毒”质量还可以的情况下,周某某和吴某某自行进行了毒品“冰毒”交易的协商,最终,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介绍,周某某以35000元从吴某某手中购买了100克毒品“冰毒”。周某某将毒品带回家之后贩卖给他人,他人向周某某反映购买的是假毒品,周某某将情况反馈给了被告人王某某,并要求吴某某退钱,被告人王某某将假毒品的情况向吴某某反映,之后,吴某某通过株洲的上线确认了贩卖给周某某的毒品为假毒品,但退钱的事情最后不了了之。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起诉阶段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购买并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所贩卖的为假毒品,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和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非法提供毒品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美珍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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