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曾于2015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2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区**路**号**门的辽宁****大药房艳粉店内,以15元人民币每盒的价格卖给崔某某阿普唑仑一盒,以40元人民币每盒的价格卖给崔某某氨酚曲马多两盒。
2.2018年8月12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区**路**号**门的辽宁**大药房艳粉店内,以15元人民币每盒的价格卖给赵某某阿普唑仑四盒。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崔某某、强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大勇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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