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艳波,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艳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艳波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的家中或者楼下共十二次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给陈某某,每次交易毒品的金额为200元、250元、350元或450元。其中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艳波贩卖毒品5次给陈某某;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艳波贩卖毒品4次给陈某某;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艳波贩卖毒品3次给陈某某。
201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艳波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艳波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提审等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艳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12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艳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艳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艳波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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