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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900元;因吸毒于2016年6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7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不予执行。被告人王某某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法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晚上,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新康嘉园小区,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0.2克冰毒,从中非法获利100元。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岳某某、黄某某、汤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1000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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