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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4********,东乡族,粗识字,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户籍地住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捕前租住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养殖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于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5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0时许,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民警根据线报,在本市凉州区高坝镇台庄小学西侧马路边当场抓获正在向吸毒前科人员樊某某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王某某,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700元,从樊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量,毛重2.55克,净重0.89克。后该局民警在王某某租住的本市凉州区**镇**村**组**养殖场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大包,内装36小包,经称量,毛重56.92克,净重36.86克。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樊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从王某某租住的养殖场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毒品已上缴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的毒资和手机已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和非法持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前罪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永红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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