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21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现住址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7年5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10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社区**号,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
2、2017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杭州萧山区宁围镇**路**厂对面,以550元的价格将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
3、2017年7月2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路**小区门口,以75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潘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玲娣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