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镇**街**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1月1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2月9日因吸毒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17日。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沿河坝村1组110号三楼出租房内通过微信联系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0.24g毒品给章某某。13时许,陈某某通过闪送APP下单欲将毒品送至章某某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小区**期**栋的住处。期间,快递员发觉并报警,民警随后将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挡获。民警经对陈某某住处进行检查,分别查获净重0.74g疑似毒品固体、净重0.1g疑似毒品颗粒。经鉴定,编号2 (净重0.74g)、编号4(净重0.24g)的疑似毒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编号3(净重0.1g)疑似毒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另查明,2020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在上述出租房内以同样方式贩卖200元的毒品给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称重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查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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