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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武乡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乡**村,住太原市小店区**村,无业。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多次从山西省长治市一男子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并贩卖给他人。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冯某某(另案处理)毒品甲卡西酮约0.8克。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冯某某毒品甲卡西酮约0.8克。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冯某某毒品甲卡西酮约0.8克。

2019年12月13日0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村口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后又将前来再次购买毒品的冯某某抓获。随后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租住的**村**宾馆**房间将毒品保管人员曹某某(另案处理)控制并从曹某某包内查出五包毒品疑似物。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该五包检材内均检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8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甲卡西酮和咖啡因共4.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

2020年3月2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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