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3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楼**楼**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座**层**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在本市杏花岭区**路山大二院附近以总价人民币28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四小包甲基苯丙胺;2019年4月30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在本市杏花岭区**路山大二院附近以总价人民币28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四小包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在本市杏花岭区**路山大二院附近以总价人民币30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三小包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26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以总价人民币24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三小包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得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等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明知为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冲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 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