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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冰毒约0.3克。
    2、2019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冰毒约0.1克。

3、2019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建设银行ATM机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冰毒约0.2克。

4、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冰毒约0.1克。

5、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与临沂路交汇处路西边加油站附近,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约1.2克。

6、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与兰州路交汇处路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约0.6克。

7、2019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沿海公路与341省道往西一公里处附近,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约0.2克。

8、2019年1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沿海公路与341省道往西一公里处附近,以111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约0.6克。

9、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沿海公路与341省道往西一公里处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约0.5克。

10、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与兖州路交汇处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冰毒约0.1克。

11、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沿海公路与341省道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约1克。
12、2019年12月11日早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于某某冰毒约0.1克。

13、2019年1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神秘石洗浴中心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冰毒约0.6克。

14、2019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七村于某某家,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于某某冰毒约0.2克。

15、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沙岭子村村委附近王某某厢货车车牌底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约0.45克。
16、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建设银行附近一辆白色面包车底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约0.3克。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16次,共计6.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尹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冯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9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冯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冯国吸食冰毒。

4、2019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丁某某吸食冰毒。

5、2019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冯某某吸食冰毒。

6、2019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尹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尹某某吸食冰毒。

7、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尹某某吸食冰毒。

8、2019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室其家中容留冯某某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8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3.证人尹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社区**号楼**单元楼下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蔄冬青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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