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镇**村**号,现住址地为山东省荣成市**镇**号楼**室,系鲁荣渔×××××船员。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帮助吸毒人员陈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5克,并从陈某某处获得免费吸食毒品的好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希坤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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