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行政处罚;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超市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冰毒一包,重约0.1克。
2. 2020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冰毒一包,重约0.3克。
3. 2020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公交站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奚某某贩卖冰毒一包,重约0.1克。
4. 202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学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冰毒一包,重约0.3克。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贩卖毒品4起,毒品重量约0.8克。
2020年10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来源及发破案经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党员证明等;
2. 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奚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晶
2021年2月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1册,光盘1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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