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县**镇*街以200元的价格将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
2.2019年7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县**镇*街以180元的价格将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
3.2019年7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县**镇**街口子垃圾池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
4. 2019年7月2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县**镇*街以200元的价格将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
5. 2019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县**镇**步行街***宾馆8219号房间内被挡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0.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迪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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