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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号,住和某某********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和某某湿地公园、文瀛苑小区等地附近,14次卖给程某某冰毒共计约7.1克,程 某某每次以2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向王某购买,共计花费7310元。

二、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和某某城去往寺疙套村路上的一个火车涵洞内以0.4克600元的价格,两次卖给王某某冰毒共计约0.8克。王某某共计花费1200元。

三、2020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和某某河北村以2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韩某”约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甲、曹某某、程某某、王某乙、马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坚

检察官助理:周晓霞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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