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县**镇**村**巷**号,住和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和某某湿地公园、文瀛苑小区等地附近,14次卖给程某某冰毒共计约7.1克,程 某某每次以2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向王某购买,共计花费7310元。
二、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和某某城去往寺疙套村路上的一个火车涵洞内以0.4克600元的价格,两次卖给王某某冰毒共计约0.8克。王某某共计花费1200元。
三、2020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和某某河北村以2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韩某”约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甲、曹某某、程某某、王某乙、马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坚
检察官助理:周晓霞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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