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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2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曹雪峰,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1时许,买毒人伍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同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昌平区**村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伍某某出售白色晶体一包,后经称重,上述白色晶体净重8.62g。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王某乙、伍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楠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辩护人曹雪峰,联系方式:133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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