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24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8年2月12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搜缴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89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有关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8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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