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巷**号**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6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6时4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北路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曼外村门口高速公路旁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身穿的裤子右侧裤袋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后用绿箭牌口香糖绿色塑料盒盛装的7包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4.84克。经西双版纳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曾多次贩卖毒品给廖某某、赵某某等吸毒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户口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吸毒人员详情、情况说明;2.证人谭某某、赵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人身检查笔录、毒品提取、封装、辨认、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人像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查获的毒品净重4.8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85页,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