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农历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昭阳区**镇**村大桥上捡到一个罂粟果果,便将罂粟果果撒在自家门前院坝花台内,经过浇水并长出罂粟幼苗。2020年02月26日15时40分,**派出所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开展工作时,发现王某某家院坝的花台内种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幼粟。经现场勘查和当场铲除清点,疑似罂粟幼苗共计805株。经抽样20株送昭阳区农业农村局做植物种类鉴定,鉴定结论为抽样的20株疑似罂粟苗均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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