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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潭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平潭县西航电影院十字路口附近,先后两次向姚某某贩卖毒品“K粉”1克和2克,后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王某某分别支付毒资600元人民币和1200元人民币。

二.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潭城镇翠园中路豪大大鸡排斜对面的路边向李某某贩卖毒品“K粉”1克,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毒资700元人民币。

三.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平潭县潭城镇城中小学旁边的潭式煎包外面的路边向林某甲贩卖毒品“K粉”1克,后林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毒资700元人民币。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姚某某、林某乙、刘某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K粉”4次,共计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存在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云玲

检察官助理:王丹燕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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