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8021993********,蒙古族,小学文化,白城**工人,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区**号楼**单元**。曾因吸毒,2019年5月被白城市洮北区金祥派出所行政处罚;因吸毒,2019年9月被洮南市富文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陈某某在白城市中心医院院内将0.48克冰毒(带皮)贩卖给吸毒人员卢某某,卢某某支付陈某某毒资1000元人民币,陈某某将1000元钱转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冰毒0.4克,获利1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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