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3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板17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的手中买了六板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泰勒宁”后,于当日13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楼下以每板26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手中的六板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泰勒宁”卖给苏某某(另案处理),因苏某某无足够现金,其支付给王某某1000元人民币并约定以每板300至350元人民币价格向他人贩卖获利后将所得获利一半和剩余尾款一起给付被告人王某某,后苏某某贩卖“泰勒宁”时被侦查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泰勒宁说明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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