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7********,傣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2时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经核实,被告人王某某曾向吸毒人员俸某某、周某某等二人贩卖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小麻”)。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25日19时许,在耿马自治县**乡农贸市场,吸毒人员俸某某向王某某支付50元现金后,王某某贩卖给俸某某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2月24日23时许,在耿马自治县**乡农贸市场,吸毒人员俸某某向王某某支付50元现金后,王某某贩卖给俸某某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3月4日15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向王某某支付40元现金后,王某某将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于周某某家后门的门缝内,由周某某自行取走。
经侦查实验核定,王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俸某某、周某某的未能查获的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5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政治面貌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见证人身份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尿液提取、封存笔录、尿液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55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远芳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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