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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阿昌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31211970********,中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州**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3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中山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6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10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芒市胞波路89号邮政局大院将毒品鸦片出售给吸毒人员秦某某(另案)。4月8日01时22分,民警在胞波路**号**栋**单元**室内抓获秦某某,查获其正在加工的毒品鸦片溶液1018克(除去提取的样品,经侦查实验,水分蒸发后得到膏状鸦片69.39克)。03时05分,民警在芒市**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抓获王某某,在其家中厨房进门右侧的杂物堆查获丝状毒品鸦片98.97克、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878.66克、膏状毒品鸦片221.1克;在大门左侧一按摩椅上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35.91克、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26.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十七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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