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村***,住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平安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5月27日18时许,王某发微信问被告人王某某能不能搞到冰毒,王某某说可以,双方商量好毒资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400元毒资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重约0.4克的冰毒用纸包好从住处窗户丢下给王某。
2. 2018年6月17日18时许,王某问被告人王某某有没有冰毒卖,王某某说有,双方商量好毒资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00元毒资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在信丰县城建设路王某家楼下,将重约0.4克的冰毒拿给王某。
3. 2018年6月23日21时许,王某发信息问被告人王某某有没有冰毒卖,王某某说有,双方商量好毒资为500元,后王某某在信丰县城建设路王某家楼下,将重约0.4克的冰毒拿给王某。王某则把自己农村信用社的卡拿给王某某,叫王某某自己去银行取毒资,后王某某拿卡在ATM机上取了500元毒资。
4. 2019年4月份,吸毒人员“宝宝”(具体身份不详)、“老辉”(具体身份不详)、付某某先后找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王某某找到摩托车司机梅某某(另案处理)帮其送毒。前后王某某共卖给“宝宝”冰毒2次,每次毒品重量约0.2克,每次毒资500元;卖给付某某冰毒2次,每次毒品重量约0.2克,每次毒资500元;卖给“老辉”冰毒1次,毒品重量约0.2克,毒资500元。
综上,王某某贩卖毒品共8次,重约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流水、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书证;2.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视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亮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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