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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街**村**社,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号楼**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4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人民币1500元将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他人。

二、2020年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号楼**号吸食毒品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其身上搜出3包白色晶体。经称重,3包白色晶体共计10.41克。经检验,3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清单、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报告、检定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手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鉴定光盘、现场抓获视频、勘验视频、检查视频、称重视频等;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玲玉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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