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6〕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9月7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5年的一天,在刘二堡镇河南开发区兴华饭店南面第二栋楼一单元二楼东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向某某某贩卖毒品1次,约0.3克冰毒。
2.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向杨某某贩卖冰毒1次,约0.3克冰毒;2016年春节期间,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向杨某某贩卖冰毒1次,约0.5克冰毒;2016年2月22日(阴历正月十五),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向杨某某贩卖冰毒1次,约0.3克冰毒;2016年2月22日之后的两个星期内,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向杨某某分别贩卖毒品2次,毒资一共500元。
3.2016年2月份,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冰毒3次,每次约0.3克。
4.2016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向周某某贩卖冰毒1次,约0.3克冰毒。
5.2016年3月8日凌晨,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向孙某某贩卖冰毒1次,约0.6克冰毒;2016年3月8日中午,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向孙某某贩卖冰毒1次,约0.6克冰毒;2016年3月9日11时左右,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向孙某某贩卖冰毒1次,约0.6克冰毒。
被告人王某某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15年,在刘二堡镇河南开发区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容留某某某吸食毒品3次,吸毒工具由王某某提供,毒品分别由王某某和某某某提供。
2. 2015年国庆节之后至2016年3月初,在刘二堡镇河南开发区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容留杨某乙吸食毒品10多次,吸食的毒品由杨某乙、王某某提供,吸毒的工具由王某某提供。
3.2016年3月份的一天,在刘二堡镇河南开发区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容留周某某吸食冰毒1次,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由王某某提供。
4.2016年3月份的一天,在刘二堡镇河南开发区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高某某吸食冰毒1次,吸食毒品和吸毒工具由王某某提供。
5.2016年3月8日凌晨,在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1次。
2016年3月8日13时许,在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1次。
6.2016年3月9日,在王某某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杨某甲等人吸食毒品1次。
2016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两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破案报告表、辽阳市上缴毒品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暂不予收押通知书、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3.证人高某某、孙某某、杨某甲、何某某、胡某某、杨某乙、周某某、某某某、柯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和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杰
秦 学
2016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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