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吸毒(本案),2019年9月2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2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9年9月23日上午,吸毒人员郭某某(已行政处罚)通过其朋友曾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某某从其上线彭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后,于当日下午,在本市**厂门口,通过曾某某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了郭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9月23日下午、9月24日上午、9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将其湘******红色猎豹小车停放在本市**路**店对面,后在其车内,三次容留了吸毒人员曾某某、邹某某真、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0.27克,经检验,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称重照片、监控截图、通话详单、卡口记录等书证;②证人邹某某真、曾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③被告人王某某供述;④鉴定意见;⑤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贝承兵
检察官助理:陈玉
2020年4月10日
附: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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