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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8〕71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单元**室。20185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6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犯罪

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国际**号楼**单元**室,分两次将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查获0.24克白色晶体并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从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的白色晶体;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单、情况说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杨某、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6. 辨认笔录:证人吕某某、孙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7. 称量、提取、扣押笔录:从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获的晶体进行扣押、称量的笔录;

8. 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交易截图。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号**单元**室的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证人孙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8816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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