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镇**村**组,现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街**公寓**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3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帮助苏某某费2400元购买冰毒1.2克,后被告人王某某容留苏某某、田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街**公寓**室的公寓房间内吸食冰毒0.1克,剩余冰毒由苏某某带走。
2.2019年12月6日22时许,田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花费1250元帮助巩某某购买冰毒0.7克,后被告人王某某容留魏某某、田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街**公寓**室的公寓房间内吸食冰毒0.1克,剩余冰毒由魏某某带走。
3.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从别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1克,后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田某某,获利1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容留田某某、苏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街**公寓**室的公寓房间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飞
检察官助理:邢邦凯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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