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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天津市北辰区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号。1998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1999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4月28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24日释放。2016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0月25日被公安和平分局社区康复三年。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辰悦家园小区家中,捡到的郭某某的准驾车型为B1D的机动车驾驶证,采取替换照片的方式,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后于2019年12月17时被公安宝坻分局查获。

2019年12月17日15时25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辰悦家园小区北门出口东侧的北辰道南侧路边将0.9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的价钱卖予田某某,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6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微信照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变造他人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颖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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