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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现住甘州区**镇**村**社**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甘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有“特殊关系”,可以给被害人陈某某收养的子女通过非常规渠道办理入户手续,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请客送礼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12000元、软中华香烟10盒后逃匿,并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12700元并取得谅解。

2.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有“特殊关系”,可以让被害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不受处罚,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软中华香烟5盒后挥霍。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5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蒋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谅解书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  李兴才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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